“在深圳率先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直接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立法;另外,深圳改革为全国提供了实践经验,成效显著。黎军教授长期从事行政法学的教研,曾担任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分管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对深圳商事制度有深入的研究。
■ 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泳
“在深圳率先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直接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立法;另外,深圳改革为全国提供了实践经验,成效显著。”深圳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黎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她同时指出,今后深圳要继续先行先试,发挥信用监管的效用,企业“宽进”后加强“严管”。
黎军教授长期从事行政法学的教研,曾担任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分管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对深圳商事制度有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监管方式进行了创新,它明确了各部门商事主体登记与监管职责,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另外,改革坚持尊重商事主体意志,即高度自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商事主体的市场主体作用,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都不用行政责任、行政手段的方式解决,构建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
黎军指出,商事主体准入门槛降低后,数量大大增加,鱼龙混杂,给监管带来压力。“严管”能否到位,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有决定意义。改革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大量的“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以前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审核商事主体的许可审批项目是否获得了批文,现在需要各行政审批部门自己直接面对审批对象,希望各部门加快职能转变,“谁审批,谁监管”,真正做到“宽进严管”。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信息化的建设。黎军建议: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合作和联动,让被纳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真正起到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的作用,构建诚信社会。